又是一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为把法治理念融入日常消费场景
合小律现身说“法”
帮助广大消费者
增强维权意识,提升维权能力
当爱车受损送修,却遭遇商家“虚假维修”;当支付高额材料费,换来的却是“原地未动”的配件——消费中的骗局,往往藏在看似正规的服务背后。合肥律师现身说“法”,结合真实案例拆解维权难点,助力广大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掌握维权技巧,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案件回顾
2020年12月,聂先生的某品牌汽车因刮擦送某4S店维修,4S店告知需更换左前大灯,聂先生为此支付材料费11620元。取车次日,聂先生发现大灯并未更换,经与4S店多次沟通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4S店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案件审理初期,4S店以双方《服务委托书》《结算单》中约定由武汉仲裁委员会管辖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该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均裁定驳回聂先生起诉。聂先生不服,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合肥中院再审后,最终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一、在案件审理阶段,童志伟律师围绕“4S店未实际更换大灯、构成消费欺诈”核心主张,协助聂先生全面搜集、梳理证据,包括保险定损理赔照片、车辆大灯配件编码、生产商名称变更及品牌信息、车辆制造与大灯生产时间等关键材料;同时申请法院至某汽车公司调取车辆大灯相关识别信息,通过专业的证据梳理与举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反驳4S店的抗辩理由。
二、庭审中,童律师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展开专业质证与法庭辩论,从大灯品牌一致性、划痕比对、配件编码匹配性、序列号生产逻辑等多个维度,层层论证4S店未履行维修义务、冒用配件骗取维修费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同时精准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明确4S店应承担的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责任,其专业的法律论证成为法院认定4S店欺诈的重要依据。
三、童律师结合当事人聂先生实际维权情况,依法向法院提出退还大灯材料费、支付三倍赔偿金、承担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围绕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最终推动法院支持当事人核心维权诉求,成功为当事人追回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了聂先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某4S公司以提供虚假维修服务的方式欺骗消费者的,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对聂先生诉请某4S公司退还材料费11620元以及支付三倍赔偿价款34860元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1.未合理提示的格式仲裁条款,对消费者无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涉仲裁条款系4S店提供的格式条款,文字字号小于正文、无显著标识,且4S店未举证证明已提示消费者注意,还约定外地仲裁机构大幅增加维权成本,故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
2.直接证据缺失,替代性证据链亦可定案
虽然车灯序列号等核心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涉大灯是否更换,但律师团队仍选择两条腿走路,同时还申请调查令,调取保险公司的理赔资料,通过痕迹比对(原车与回收件划痕不一致)、品牌矛盾(原车Koito sk,回收件HASCO)、序列号不合理(数字相差200余万)、配件编码不符等多重线索,构建完整证据链,并通过可视化手段当庭展示,让法院清晰认定欺诈事实,为零部件维修纠纷取证提供新思路。
合小律温馨提示
1.签合同:细看格式条款,警惕“隐形管辖”
接受汽车维修服务时,仔细核对《服务委托书》《结算单》,重点关注争议解决方式、维修项目等条款,对未显著标注的仲裁 / 管辖条款,可要求商家明确说明;切勿在空白合同签字,留存所有单据原件。
2.修前后:全程固定证据,避免口说无凭
送修前对车辆受损部位拍照、录像,记录里程、配件标识;维修后当场核验维修结果,对配件更换情况提出异议的,当场留存书面记录,切勿未核验即签字验收。
3.遇纠纷:坚定依法维权,善用法律途径
发现商家虚假维修、以次充好,先与商家协商,协商无果可向消协、市监部门投诉,或直接起诉;若商家以格式仲裁条款抗辩,可依据法律主张条款无效或不属于合同内容,必要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切勿因程序障碍放弃维权。
这起案件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个层面,为消费者维权实践提供了宝贵经验。格式条款并非“免责金牌”,面对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法律是消费者最坚实的后盾;如遇到证据缺失的困境,专业的法律思维和技术手段能够点亮消费者维权的道路。
本案例由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童志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