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为把法治理念融入日常消费场景
合小律现身说“法”
帮助广大消费者
增强维权意识,提升维权能力
花几万元办健身私教卡,本想享受专属总监指导,却遭遇约课难、教练随意更换,甚至门店悄无声息转让?面对健身预付消费的“连环坑”,不少消费者往往手足无措、不了了之。但关女士没有选择妥协,在遭遇商家违约后,她果断维权,最终胜诉拿回应得款项。
案件回顾
2021年11月,关女士在某健身公司“三周年店庆”活动中,在销售人员的推介下,先后支付定金及课时费52198元,购买被称为“总监私教”的私教课程160节,并获赠相关课程与实物礼品。销售人员通过微信明确承诺由其选定的总监亲自授课。
购课后,关女士发现该总监总以带教培、外出培训学员多等各种理由频繁推脱,约课极为困难,并多次建议由其他教练代为上课,未能按照约定提供专属私教服务。更为过分的是,2024年2月,健身公司在未提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将原门店转让,变更为借用其他场所继续提供服务。关女士认为,健身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总监私教”服务,已构成违约,于 2025年2月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费用及赔偿相应损失,但经双方多次沟通,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2025年2月,关女士就相关纠纷向有关部门投诉,经第三方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关女士向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支持起诉。合肥市消保委依法指派合肥市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团团员、上海君悦(合肥)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为其提供专业诉讼指导服务。
张勇律师在接受指派后,指导关女士修改起诉状、完善诉讼请求,并帮助系统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课程签到表、宣传材料等多项关键证据,形成清晰的证据链条。在庭审准备阶段,张勇律师就诉讼策略、庭审焦点、法律适用等问题提供专业指导,增强了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信心与能力。
合肥市消保委经调查后认为,健身公司以“总监私教”为名吸引消费者支付高额费用,但在消费者约课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提出更换教练,为合同履行设置障碍,且不同等级教练的标准与服务内容不明确、不透明,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2025年6月20日,市消保委在律师专业协助的基础上,依法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明确支持关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也是合肥市消保委首次在预付式消费领域支持消费者诉讼的案例。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确认案涉服务合同于2025年2月26日解除,认定关女士实际剩余未消费私教课时113节,判决健身公司退还课时费3618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结合关女士已领取赠品价值及未实际享受的附赠服务权益,法院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权益损失3000元。鉴于该健身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唯一股东,且未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法院依法判决其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从本案判决可见,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积极维权,能够获得法院的有力支持。本案当事人之所以胜诉,主要基于诉讼请求明确、证据扎实、维权及时与法律适用准确四个关键因素。
首先,一份请求明确、逻辑清晰的诉状是争取胜诉的前提。本案最大的亮点在于,当事人在专业指导下将一人公司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这实质上揭开了公司面纱,达到了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追究股东责任的法律效果。其次,在“证据为王”的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凭借强烈的证据意识,构建了完整、扎实的证据链,为诉讼主张提供了坚实的事实支撑。再次,时效是消费维权中易被忽视却往往关键的因素。本案中,当事人无论是在诉讼时效的把握,还是在维权时机的选择上,都表现得果断精准,在发现商家经营异常后及时诉诸法律。最后,在法律适用层面,当事人准确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及违约责任的规定,并策略性地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作为诉讼支撑,有效实现了维权目的。
合小律温馨提示
本案也为广大预付式消费者提供了重要启示,维权时应特别注意保存以下证据:一是合同凭证。妥善保管合同文本、付款记录(如发票、转账截图);二是沟通记录。完整留存与销售、客服等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特别是涉及具体承诺的内容;三是履约记录。保存好课程签到表、约课记录等实际消费凭证;四是异常证据。注意留存商家经营异常(如停业、失联)的相关证据。
就维权路径而言,建议消费者循序渐进采取以下步骤:第一步:全面固定证据,首先与商家协商;第二步:协商无果,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或消费者协会投诉;第三步:投诉未能解决,则应考虑提起诉讼,明确诉求,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如遇一人公司,可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面对健身、美容等领域的预付式消费诱惑,合小律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务必保持理性消费意识,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与承诺,并妥善留存完整证据材料。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切勿隐忍妥协,可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各类经营主体要深刻认识到,诚信经营是市场立身之本,切勿以虚假宣传、不实承诺等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否则不仅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得不偿失。
本案例由合肥市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团团员、上海君悦(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勇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