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全市律师:
根据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市各级劳模基本状况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律师行业实际通知如下:
一、 调查对象
我市律师行业中的全国、省、合肥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包括享受劳模待遇);省部级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调查内容
1.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所在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所获最高荣誉称号及时间等;
2.就业情况:在职、离退休、自谋职业和其他;
3.收入情况:在职劳模的月工资收入、离退休劳模的月养老金;
4.身体状况:是否健康,患有职业病、重大疾病或慢性病。
三、如何界定为劳模
1.劳模范围:
建国后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劳动模范和部分先进工作者;
安徽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1961年以来合肥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2011年以来合肥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合并前原巢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2.比照享受各级劳模待遇:
党中央、国务院发文明确可以比照享受相应劳模待遇的;
1994年底以前,国务院部一级表彰的劳模(不含单项劳模);1994年底以后由人社部(原人事部)会同国务院部一级联合表彰并明确可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人员,比照省级劳模享受相应待遇。
四、调查工作要求
1.请各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务必尽快通知到律所内符合条件的每一名律师认真填写《合肥市劳动模范基本状况调查表》,并于3月10日前报送市律协办公室(四)室(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贸易中心B座44楼),同时,报送电子版至市律协邮箱:hflvshixiehui@126.com;
2.备注:凡我市执业律师“就业情况”填写“在职”,“单位意见”盖律师事务所的章,同时提供表彰证书和文件。
联系人:朱美琳
联系电话:63631336
合肥市律师协会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