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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律师行业劳模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2-26   查看次数:3247

各律师事务所,全市律师:

根据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市各级劳模基本状况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律师行业实际通知如下:

一、 调查对象

我市律师行业中的全国、省、合肥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包括享受劳模待遇);省部级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调查内容

1.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所在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所获最高荣誉称号及时间等;

2.就业情况:在职、离退休、自谋职业和其他;

3.收入情况:在职劳模的月工资收入、离退休劳模的月养老金;

4.身体状况:是否健康,患有职业病、重大疾病或慢性病。

三、如何界定为劳模

1.劳模范围:

建国后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劳动模范和部分先进工作者;

安徽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1961年以来合肥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2011年以来合肥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合并前原巢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2.比照享受各级劳模待遇:

党中央、国务院发文明确可以比照享受相应劳模待遇的;

1994年底以前,国务院部一级表彰的劳模(不含单项劳模);1994年底以后由人社部(原人事部)会同国务院部一级联合表彰并明确可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人员,比照省级劳模享受相应待遇。

四、调查工作要求

1.请各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务必尽快通知到律所内符合条件的每一名律师认真填写《合肥市劳动模范基本状况调查表》,并于3月10日前报送市律协办公室(四)室(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贸易中心B座44楼),同时,报送电子版至市律协邮箱:hflvshixiehui@126.com;

2.备注:凡我市执业律师“就业情况”填写“在职”,“单位意见”盖律师事务所的章,同时提供表彰证书和文件。

联系人:朱美琳

联系电话:63631336

   

附件:合肥市劳动模范基本状况调查表.doc




 

                                     合肥市律师协会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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