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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探讨
信息来源: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宏   发布时间:2018-12-03   查看次数:7813

摘要:随着合肥市滨湖会展中心的使用,合肥市已拥有两大会展中心。展会是城市的名片,展会的发展必然需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落实到位。我国现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合同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主要采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由于现行规定与展会实际状况脱节,导致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各地实际操作尺度不一。本文试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有规定出发,阐述合肥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肥


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及现有法律规定

展会是为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渠道、促进销售、传播品牌而进行的一种宣传活动。知识产权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为专利、商标、版权。

(一)专利

专利侵权在目前展会中最为常见。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参展商一旦违反上述规定就构成专利侵权。

(二)商标

展会中商标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为:第一,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产品,而不能扩大使用于其他的商品;第二,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使用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过核准范围。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是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展会中涉及的商标侵权,除第五十二条规定外,还发生在对驰名商标的仿冒上。

三)著作权

展会著作权侵权主要包括展品本身的著作权侵权、宣传资料的侵权以及计算机软件侵权三类。展品本身的著作权侵权例如,在第100届广交会中,加拿大“Art in motion”公司提出展会中有大量涉及绘画的展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宣传资料的侵权主要是参展商所使用承载展品信息的目录册、宣传画等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计算机软件的侵权,主要表现为现场以演示为目的的电脑使用盗版软件、展品本身使用盗版软件上,也包括少数直接销售盗版软件的行为。

 (四)不正当竞争

参展的企业在参展会上,对产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过分夸大,造成虚假宣传,欺骗性销售等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展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大体分为三个层级:第一,法律、法规。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法规如《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等;第二,规章。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5年12月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等;第三,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如2008年《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9年《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12年《烟台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二、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

1、展会知识产权的合同保护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这是展会主办方在邀请参展商的同时可以提出一系列有关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根据。

2、展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展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些特殊规定,包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以及即行调查、简易程序审理、及时裁决等。

行政机关包括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海关。保护包含主动保护,如通过巡查打击侵权、假冒及不正当竞争;被动保护,如接受投诉,根据投诉进行处置。

3、展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展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要手段是“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这方面的法规依据已经齐全。

(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展会的特点

展会具有时间短,流动性强,参展单位事先不能完全确定和披露等特点。而且,为了吸引参观展会的人员,大部分展会安排的时间都与节假日结合。展会主办单位层级差别大,有的是国际性展会,如广交会,园艺博览会;有的是国内展会;有的是地区性展会;还有一些是专业性展会。展会主办单位层级不同,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能力也不同。

2、当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1)展会合同保护存在的问题

由于展会的主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不同,合同保护也是参差不齐。有的主办单位为了吸引参展商,便宜从事,只要交展费,一切从简。有的主办单位只是给参展商一份承诺函,要求参展商承诺展出的商品不涉及侵权,至于一旦侵权主办方有什么权利处置,参展商有什么义务去配合,没有。有的主办单位很强势,能够促成地方政府就该类展会专门出台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合同保护更是严谨细致。

(2)展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

展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没有细节性的、操作行的法律规定,致使各地行政执法尺度不一。如北京、广州、烟台出台有地方性法规,相对而言,行政执法较规范。其他没有出台法规的则执法自由度很大。

展会时间大部分在节假日,三天以内的展会如果投诉,可能遇到休息日,行政机关休息,导致投诉无法及时处理。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也就是说,对于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在展会中如果发生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就只能向举办地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实践中,各个地方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能由于人员配置、工作时间、执法程序等因素,对涉嫌侵权无法做到及时、行之有效的处理。

展会时间短与行政程序时间长相冲突,面对展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往往在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时,展会已经结束。

展会又具有前沿性和高技术性,往往展示的是最新的商品、技术、项目,其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广、内容多,在短时间内作出是否侵权的判断非常困难。在实践中,展会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展示平台,权利人一般难以取得侵权的展品作为证据,因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难以实现。因此,是否涉及侵权依赖于行政部门的现场勘验,由此易导致申请人的权利滥用,引发损失赔偿问题。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投诉错误、恶意投诉缺乏处罚措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被投诉人可以追究投诉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对于实际执法过程中,展会主办方、行政机关错误的处理措施造成的不能参展、商誉损害等没有补偿机制。投诉人投诉成本过低,被投诉人维权成本过高,没有体现平等保护的法治精神。

(3)展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司法保护最突出的问题是现有司法规定与展会时间短、流动性强等特点相冲突。如申请“诉前禁令”需要提供担保,等到投诉人将担保准备好,展会可能已结束。这也是导致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以行政保护为主的原因之一。

三、合肥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问题

(一)合肥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合肥市展会发展基本情况

合肥现在拥有两大会展中心:安徽国际会展中心和合肥滨湖国际会展中心,安徽国际会展中心项目占地面积13.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合肥滨湖国际会展中心总建筑面积约为31.69万平方米。其中展览中心总建筑面积约21.69万平方米。建成后将成为华东地区展览面积最大及配套设施最齐全的会展中心之一,可满足国内外各种类型展览需求。目前运营管理单位是安徽美展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据该公司公布,2013年举办的展会有54场,包括:第三届中国(合肥)国际酒店用品餐饮设备展览会;2013第13届安徽国际机床及工模具展览会;2013中部(安徽)酒类商品招商会;2013中国国际家具展览会;第七届中国(合肥)国际家用电器暨消费电子博览会;第七届中国(合肥)国际文化博览会(文博会)等。展会的主办单位五花八门。

2、合肥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同样有合同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据了解,合同保护有的展会主办单位做到了,有的展会没做。对于政府机关为主办单位的展会,行政保护相对而言力度较大,有的不仅设置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有的还设置展会法律咨询平台。如笔者曾多次作为安徽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代表参加徽商大会,为大会各方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而对于商业性质为主的展会,展会设置投诉机构的较少,行政保护主要以接受投诉为主。司法保护在合肥展会被权利人运用过笔者没有听闻。

3、合肥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没有对合肥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地方性立法,以规范合肥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2)展会主办单位对于合同保护没有一致性做法,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合同范本。

(3)展会主办方、管理方没有聘用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队为展会提供法律服务,如设立投诉机构、接受投诉、依法处理投诉。

(4)展会行政保护的操作性规定缺乏。如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如举证责任分配,如是否引入司法保护中诉前禁令的担保机制等等。

(5)展会司法保护没有被权利人很好的利用。

四、合肥市展会司法保护完善的建议

(一)立法

学习北京、广州,开展立法研究,尽快制定《合肥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用法规护航会展经济,用法规细化、规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二)合同保护

会展中心管理方安徽美展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牵头,合肥市知识产权局配合,组织相应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制定展会主办方与参展方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合同范本,供展会主办方使用。并要求展会主办方在邀展时将该合同作为要约的一部分,只有愿意签署该合同才能成为参展商。

(三)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制度

合肥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合肥市工商局、合肥市版权局共同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专家库。积极倡导展会管理部门、展会主办部门在主办展会时,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聘请临时法律顾问,为展会提供法律服务。展会法律服务的内容应当包括展会邀展时要约邀请法律文件中知识产权合同的文本制订,参展商知识产权资料的审核,投诉人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证明材料审核,对被投诉人依法依序抗辩意见审查,投诉事项的处置,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等事项。

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的服务费用采用政府补贴加主办单位付费的方式解决。政府补贴的理由是促进会展经济依法发展,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打造合肥会展品牌。主办单位付费体现了谁使用谁付费的等价有偿原则。

四)展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如果出台了《合肥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就可以了。在该法规出台之前,行政保护能否由各行政机关自行出台展会行政执法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公布并照章执行。如不能出台细则,则在执法过程中尽可能的由专人负责展会知识产权执法,以保证执法尺度一致,执法能力不断提高。

(五)展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展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细则,重点解决司法保护的便捷。如案件的受理审查人员的专业能力保障、审查时间;担保的方式及担保金额、提前告知以便于权利人寻求司法保护的同时已准备好相关资料;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等。打造一条展会司法保护的绿色通道。

(六)会展中心管理单位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根据相关法规,展会管理部门、展会主办部门都有保护展会知识产权的法定义务,但很多展会主办方可能终生就办一次展会,或者在合肥就办一次展会,如果要求他们聘请知识产权专业人士提供服务,就会面临到哪找合适的人,临时找合适的人支付的成本会不会高等问题。如果会展中心运营管理单位作为会展中心物业的提供方,他在接受主办方展会申请的同时提示、要求主办方落实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同时,告诉展会主办方他们可以提供这样的专业服务,将会与前述法律顾问制度联系实施起来。

会展中心管理单位只要象设立保安、保洁这样专业服务队伍一样,设立起展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专业队伍,这支队伍可以承担包括接受投诉、执行知识产权合同约定如封展等法律服务内容,主办方就可以定制这些服务,避免“临时抓瞎”,避免找不到专业的人做一次性的法律服务,或为一次性服务支付高昂的经济成本。简言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人员专业化、组织常态化,而使用临时化,付费专项化。

上述意见,均为一家之言,以管窥豹。如有益于合肥会展经济发展,有益于合肥知识产权示范市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则幸莫大焉。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论知识产权保护[M].知识产权保护法.

[2]赵颖.论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甘肃政法学院.2011年4月1日.

[3]钱龙.论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载于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第29期.

[4]厉宁、刘凯、周笑足.展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初探.载于知识产权.200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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