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事务所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申请表(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表.doc);
2.关于名称变更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印章、标牌。
分所: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申请表(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表.doc);
2.由总所出具关于名称变更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印章、标牌。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负责人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总所: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表.xlsx);
2.章程变更登记表(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表.xlsx);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书;
4.章程变更申请书,合伙协议变更申请书;
5.合伙人会议决议;
6.变更后的章程,变更后的合伙协议;
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分所: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表.xlsx);
2.章程变更登记表(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表.xlsx);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书;
4.总所(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分所(变更负责人)的派驻律师会议决议;
5.律师事务所(总所)章程,分所管理办法(加盖总所公章);
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 律师事务所申请合伙人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合伙人加入: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入登记表(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入申请表.xlsx);
2.章程变更登记表(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表.xlsx)、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协议变更申请表.xlsx);
3.合伙人加入申请书;
4.章程变更申请书,合伙协议变更申请书;
5.合伙人会议决议;
6.变更后的章程,变更后的合伙协议。
合伙人退出: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登记表(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申请表.xlsx);
2.章程变更登记表(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表.xlsx)、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协议变更申请表.xlsx);
3.合伙人退出申请书;
4.章程变更申请书,合伙协议变更申请书;
5.合伙人会议决议;
6.变更后的章程,变更后的合伙协议。
(四)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或撤销派驻律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补(换)发申请表》(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补(换)发申请表.xls);
2.总所合伙人会议决议、分所派驻律师会议决议;
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分所管理办法(加盖总所公章)。
(五)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公场所、主管机关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办公场所变更:
总所:
1.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表(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表.xls);
2.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表.xlsx);
3.合伙人会议决议;
4.(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5.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分所:
1.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表(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表.xls);
2.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表.xlsx);
3.总所合伙人会议决议、分所派驻律师会议决议;
4.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总所)章程,分所管理办法(加盖总所公章);
5.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主管机关变更:
在办公场所完成变更后,未变更主管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补(换)发申请表》(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补(换)发申请表.xls);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六) 律师事务所申请章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表.xlsx);
2.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申请书;
3.关于变更章程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4.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七)律师事务所申请合伙协议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协议变更申请表.xlsx);
2.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申请书;
3.关于变更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4.变更后的合伙协议。
(八)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申请登记表;
2.组织形式变更申请书(合伙所申请变更的应提交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情况报告(报告需说明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前的业务、人员、资产、债务等情况以及变更过程中对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项的处置情况);
4.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
5.变更后的设立人资历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未受处罚证明);
6.资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住所证明(房产证明、买卖协议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8.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表(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表.xlsx);
2.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3.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的资产清算报告;
4.律师事务所档案交接、保管和未办结法律事务处理情况的报告;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印章、标牌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
6.律师事务所在省级以上报刊上的清算公告。
办理地点:合肥市司法局一楼大厅律师处窗口(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 )
联系电话:0551-65626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