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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需提交的材料
信息来源:律师工作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12   查看次数:12625



(一)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步:新律师事务所5-10个备检索名称(在报送申请材料前提交并检索)。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doc);

第二步:

1.所属市司法局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2.设立人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4)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

(5)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6)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7)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8)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9)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10)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11)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2)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3)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4.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5.资产证明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书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的复印件;

7.设立人名单及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应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所应有三名以上合伙人);

8.设立人个人情况材料按一人一套顺序排列,报齐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包括求学、就业和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简历;

(2)相关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司法职业或律师资格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专职执业的证明: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或专职执业证明,若存在特殊情况,提供专职执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专职执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4)与原律师事务所已交接业务和结清债权债务的证明;

(5)在申请设立新所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该事项若存在特殊情况,可用承诺制见附件: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9.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律师事务所登记表.doc),由申请人如实逐项填写清楚,报所属司法局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注: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并按序排列。

(二) 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步:提交分所设立名称。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申请表需要三名派驻律师签名,同时加盖总所公章。(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doc);

第二步:

1.所属市司法局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2.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书;

3.总所执业证正副本,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

4.分所管理办法;

5.资产证明(详见模板出资证明.docx)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书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的复印件;

7.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及分所负责人人选;

8.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9.跨省设立分所,由总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同意其设立分所的证明材料:总所成立时间满三年、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省内设立分所,由总所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同意其设立分所的证明材料:总所成立时间满三年、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该事项若存在特殊情况,可用承诺制附件1: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附件2:总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律师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10.派驻律师个人情况材料按一人一套顺序排列,报齐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包括求学、就业和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简历;

(2)相关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若法考档案不在安徽省内需要同时提交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出函)或律师资格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专职执业的证明: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或专职执业证明,若存在特殊情况,提供专职执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专职执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4)与原律师事务所已交接业务和结清债权债务的证明;

(5)在申请设立新所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该事项若存在特殊情况,可用承诺制见附件: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1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表.docx),由申请人如实逐项填写,报所属司法局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注: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并按序排列。

办理地点:合肥市司法局一楼大厅律师处窗口(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 )

联系电话:0551-6562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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