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省内变更执业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安徽省执业律师转所申请表》(见附件:安徽省执业律师转所申请表.xls)
2.原律师执业证及原执业机构出具的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3.律师执业证原件;
4.本人近期免冠、着正装、2寸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二)跨省变更执业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从外省申请流入我市执业:
第一步:申请流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律师流动申请表》(见附件:律师流入申请表.xls)
(2)原执业机构出具的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清证明)
第二步:待律师档案成功转入后,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doc)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出函;
在安徽省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需网上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事项,并提交“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出函”。
具体调转流程如下:
(1)登录“司法部官网”(http://www.moj.gov.cn/),在首页“政务服务”下拉框找到“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并打开,找到“跨省通办”专区“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事项,按照司法部要求进行实名注册登录;
(2)在“资格档案调转”事项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
(3)合肥市司法局于收到网上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初审办结,报安徽省司法厅审核并由安徽省司法厅联系发证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调档;
(4)当网站显示“档案调转已完成”时,申请人应下载保存“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出函”作为“资格档案调转”证明。
5.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该事项可用承诺制 见附件:无故意犯罪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6.专职执业的证明:原有工作后又失业的,应提供辞职证明文件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提供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有工作后退休的,应提供批准退休的文件。一直无业的,应提供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无业证明可用承诺制,原有工作的需提供离职证明+无业证明 见附件:专职执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7.除离退休人员外,其他申请人要提供人事档案存放在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证明(该事项可用承诺制 见附件: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并同意其在本所执业的审查意见;
9.本人近期免冠、着正装、2寸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10.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注:以上材料各一式二份,并按序排列。
从我市申请流出到外省执业:
1.《安徽省律师流动申请表》(见附件:律师流出申请表.xlsx);
2.《律师执业证注销登记表》(见附件: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表.xlsx);
3.原执业机构出具的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清证明);
4.律师执业证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3.跨省执业中,总分所之间派驻律师流动(与外省申请流入我市执业所需材料相同):
从外省总所派驻来我市:
第一步:申请流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流动申请表(见附件:律师流入申请表.xls)
(2)原执业机构出具的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清证明);
(3)本人近期免冠、着正装、2寸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二步:待律师档案成功转入后,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doc);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出函;
在安徽省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需网上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事项,并提交“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出函”。
具体调转流程如下:
(1)登录“司法部官网”(http://www.moj.gov.cn/),在首页“政务服务”下拉框找到“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并打开,找到“跨省通办”专区“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事项,按照司法部要求进行实名注册登录;
(2)在“资格档案调转”事项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
(3)合肥市司法局于收到网上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初审办结,报安徽省司法厅审核并由安徽省司法厅联系发证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调档;
(4)当网站显示“档案调转已完成”时,申请人应下载保存“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出函”作为“资格档案调转”证明。
5.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该事项可用承诺制 见附件:无故意犯罪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6.专职执业的证明:原有工作后又失业的,应提供辞职证明文件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提供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有工作后退休的,应提供批准退休的文件。一直无业的,应提供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无业证明可用承诺制,原有工作的需提供离职证明+无业证明 见附件:专职执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7.除离退休人员外,其他申请人要提供人事档案存放在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证明(该事项可用承诺制 见附件: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并同意其在本所执业的审查意见;
9.本人近期免冠、着正装、2寸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10.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注:以上材料各一式二份,并按序排列。
从我市撤回派驻至外省总所
(1)《安徽省律师流动申请表》(见附件:律师流出申请表.xlsx);
(2)《律师执业证注销登记表》(见附件: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表.xlsx);
(3)原执业机构出具的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4)律师执业证原件。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